《湾里管理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湾里管理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湾里管理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 办法
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 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 〔 2 022〕2号)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为:
1.按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2.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 5 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三)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的参保人员,按照湾府办发〔 2014〕72号文件规定,办理丧葬补助待遇。
二、补助标准
1、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 5 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发放1000元。
2、按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内的(含10年),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补助金(包括制度实施时,未经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在11-15年的,一次性支付1200元丧葬补助金;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丧葬补助金。
对于冒领已死亡人员养老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取消丧葬补助金待遇。
三、申领条件
遗属应在补助对象死亡后及时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审核查验申请人有效身份信息、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
四、资金渠道
丧葬补助金由局本级财政负担,局财政办会同局社保中心共同核定基础数据,将丧葬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将丧葬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局财政办根据局社保中心申请,将补助资金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细化相关具体措施,确保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及时发放。要切实履行丧葬补助金的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检查丧葬补助金的发放使用,披露丧葬补助金支付信息,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村(居)委会要在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布丧葬补助金申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本办法自 2022年7月1日起实施。